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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時間: 2020/3/23 17:46:31
申請商標:HORIDA
申請人:南京論雄酒業(yè)有限公司
代理公司:南京中盟知識產權事務所有限公司
案情簡介
2019年01月23日南京論雄酒業(yè)有限公司(以下稱論雄酒業(yè)公司)委托南京中盟知識產權事務所有限公司辦理了第33類“果酒(含酒精),白酒,烈酒(飲料),食用酒精,雞尾酒,酒精飲料(啤酒除外),甜果酒,葡萄酒,米酒,燒酒”商品上申請注冊第36113304號“HORIDA”商標。2019年06月12日收到商標局關于該商標駁回的通知書,遺憾的是全部服務項目被駁回。
在我所的專業(yè)分析及及建議下,論雄酒業(yè)公司于2019年07月10日委托了我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了第36113304號如下商標的駁回復審程序。
申請商標:
引證商標:
本案焦點問題
1.英文商標“HORIDA”與引證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?
2.具有獨創(chuàng)性設計的圖形商標,如何爭取駁回復審?
我所駁回復審理由
1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,并且申請人作為一家酒企,名下擁有諸多獨創(chuàng)性的酒類品牌,包括本案申請商標亦是申請人自己獨創(chuàng)出來的。
2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、含義、讀音及實際使用方面區(qū)別明顯,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,二者同時存在于市場中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。
3、引證商標被提起了撤三程序,若該枚商標因撤三最終處于無效狀態(tài),則其對申請商標將不再構成在先權利障礙,申請商標理當初審通過。
結果
2020年01月08日,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如下:
經復審查明,至本案審理之時,引證商標處于注冊商標連續(xù)三年不使用撤銷審理程序中,引證商標仍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。
經復審認為,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、呼叫、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尚可區(qū)分,未構成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》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。
經我所復審程序,申請商標最終在申請人實際從事的項目上被予以初步審定(通過審核),爭取到應有的權利!
編者按
圖形商標在審查過程中,因審查人員的主觀性判斷較強,往往容易被駁回,很多企業(yè)在收到駁回通知書后放棄對其商標的進一步爭取權利,但本案成功之處在于論雄酒業(yè)公司作為一家生產銷售起泡酒產品的企業(yè),在收到駁回通知書后第一時間去爭取自己的權利。截止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復審決定書發(fā)文時,在先商標的撤銷結果尚未做出,但因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尚可區(qū)分,故申請商標最終在復審階段通過審核。論雄酒業(yè)公司在復審階段采取的是雙保險策略---駁回復審程序+在先障礙商標的撤銷程序,是非常值得借鑒的,進可攻,退可守!申請商標最終在復審階段獲得了成功。
論雄酒業(yè)公司名下的商標均為原創(chuàng)作品,該公司不僅對圖形進行商標保護,也對酒瓶進行外觀專利申請,從多個角度去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。在此也建議企業(yè)對自己名下原創(chuàng)的圖形設計,從商標、版權、專利等角度進行全方位保護,形成強大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,不僅有利于企業(yè)的確權爭取,還有利于企業(yè)維權訴訟。
品牌的申請和維護需要專業(yè)代理公司的輔助和支持,中盟一站式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機構,10年的代理經驗,豐富的代理案例,定能祝您一臂之力!
附件:
1)駁回復審決定書
申請人簡介
申請人——南京論雄酒業(yè)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6日,坐落于南京棲霞區(qū),主要經營范圍在于“預包裝食品批發(fā)與零售,建材、服裝、日用百貨、辦公用品、勞保用品、機電產品銷售,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(yè)務”,所屬行業(yè)領域為批發(fā)與零售業(yè)。論雄酒業(yè)公司是一家專業(yè)經營起泡香檳、洋酒、葡萄酒的品牌專業(yè)機構,匯集威士忌、白蘭地、朗姆酒、伏特加、軒尼詩vsop、迪加、羅迪曼、笛卡爾、拉圖子爵、龍船系列等。一直以來,申請人始終堅持對卓越品質的不懈追求,從而保證產品質量和市場競爭力,目前已在長春、天津、西安、武漢、長沙、鄭州、太原、成都、重慶、南昌、杭州、合肥、福州、深圳、珠海、廣州等設立分部。論雄酒業(yè)的事業(yè)發(fā)展與壯大,得益于客戶的支持與信賴,得益于合作伙伴的鼎力相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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